(2017)皖122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华永、苏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华永,苏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特20号申请人:沈华永,男,汉族,1956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苏亮,男,汉族,1993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沈华永与苏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苏亮一次性赔偿给伤者沈华永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计6799元(陆仟柒佰玖拾元)。二、沈华永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三、上述赔偿款履行完毕后,双方永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沈华永与苏亮于2017年10月25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志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光辉书 记 员 陈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