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大与被执行人谢桂松、杨桂香、谢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大,谢桂松,杨桂香,谢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杨自大,男,193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号。被执行人谢桂松,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杨桂香,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谢雄,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大与被执行人谢桂松、杨桂香、谢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桂松、杨桂香、谢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81执1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振华审判员 阳自强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