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玉丰与赵立祥、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丰,赵立祥,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石玉丰,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赵立祥,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文波,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玉丰与被执行人赵立祥、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69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523元、执行费90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