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9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齐连忠诉被告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连忠,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9402号原告齐连忠委托代理人赵媛,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齐连忠诉被告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对于原告齐连忠与被告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院已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辽0106民初字12189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就办理特种工种退休事宜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连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瑶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