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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叶云峰与方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峰,方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840号原告:叶云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方世伟,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峰诉被告方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云峰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