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叶云峰与方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峰,方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840号原告:叶云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方世伟,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峰诉被告方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云峰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