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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向前、冯浩雷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前,冯浩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向前,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大屯村。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抓获,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任杰,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浩雷(别名冯壳壳),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东村西二街。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段克朴,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前、冯浩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向前、冯浩雷及辩护人任杰、段克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刘向前、冯浩雷经预谋,由刘向前负责租赁场地和前期装修、冯浩雷负责提供机器设备,在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陕西鑫源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二层开设游戏厅进行经营,内设41台游戏机,其中多人机型”幸运大狮”2部、捕鱼机5部(均可供8人同时操作并单独使用),单人机型”六狮王朝”24台、”水浒传”10台。经鉴定以上共计90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冯浩雷主动向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向前、冯浩雷设置赌博机90台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向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刘向前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减轻、从轻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犯罪作为刑法规定的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来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相对较小;4、被告人刘向前有悔罪表现,并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罪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建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浩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冯浩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冯浩雷有以下从轻情节:1、冯浩雷开设赌场的行为,从开业到查获,前后不到两天,全部参赌人员只有两人,而且赌资的金额较小,客观上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尚未造成大的影响;2、冯浩雷开设赌场没有违法所得;3、冯浩雷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冯浩雷的认罪态度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刘向前与冯浩雷预谋用赌博机开游戏厅。由被告人刘向前负责租赁场地和前期装修,被告人冯浩雷负责提供”幸运大狮”、捕鱼机等游戏机设备,在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陕西鑫源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二层开设游戏厅。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冯浩雷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咸阳黄金海岸动漫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是电子游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浩雷。2017年6月16日,该游戏厅开始对外经营,组织赌博活动。2017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厅内设41台游戏机,其中有多人机型”幸运大狮”2部、捕鱼机5部(均可供8人同时操作并单独使用)、单人机型”六狮王朝”24台、”水浒传”10台。经鉴定,以上共计90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2017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90台赌博机依法予以收缴。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冯浩雷主动向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投案。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冯浩雷、刘向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赌博机认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牟刚、杜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前、冯浩雷设置赌博机90台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向前、冯浩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冯浩雷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向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向前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数量达到该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不属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刘向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向前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本案犯罪作为刑法规定的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来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被告人刘向前有悔罪表现,并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冯浩雷开设赌场从开业到查获,前后不到两天,全部参赌人员只有两人,而且赌资的金额较小,客观上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尚未造成大的影响;开设赌场没有违法所得;冯浩雷构成自首;冯浩雷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冯浩雷、刘向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向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冯浩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雷铁峰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