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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宣恩县国土资源局与宣恩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恩县国土资源局,宣恩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904号原告:宣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戴恩高,局长。被告:宣恩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晓关镇大岩坝村。法定代表人:田长玉。原告宣恩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宣恩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晓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恩县国土资源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4968元,减半收取27484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段绍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