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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泽华与赵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泽华,赵泽,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抗8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泽华,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赵泽,男,193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申诉人王泽华与被申诉人赵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冀0681民申11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泽华的再审申请。2016年11月23日,王泽华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且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项及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冀保检民(行)监[2017]130600000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