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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2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卫丽与李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丽,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卫丽,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朱卫丽与李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勇协助申请执行人朱卫丽将位于樊城区前进路116号九隆广场1幢4层408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96**号,建筑面积12.36平方米,土地证号:襄阳市国用(2010)第32100号-011-3-3**,面积3.12平方米)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朱卫丽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朱卫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房权证、土地证同时注销。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