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26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路白山前工业区4号。法定代表人:郑立锋。关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执行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应缴纳案件受理费3743元。移送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健东路1号康政园S1、S2、S3、S4、S5、S6、S7、S8、S9、S10、S11、S12、S13、S14、S15、S16、S17、S18、S19、S20、S21、S22、S23、S25、S26、S27、S28、S29、S30、S31、S32、S33号铺的房产共三十二套。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当中。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健东路1号康政园S33号铺。另外本院轮候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健东路1号康政园A1栋地下车库、A1栋首层01号商铺、A1栋商场二层、A1栋商场三层等四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当中。本案须等待上述房产处理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商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理当中。相关案件须等待上述房产处理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4执22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志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