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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美容与蒋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容,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容,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蒋勇,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陈美容与蒋勇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依据(2016)川062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勇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勇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勇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1394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