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伍维国与深圳市馨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信盈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岳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维国,深圳市馨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盈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岳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财保60号申请人:伍维国,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朝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馨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商务中心1栋A座31层3101房。法定代表人:孙璐。被申请人:深圳市信盈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才。被申请人:岳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塘社区布龙公路西侧厂房1栋。法定代表人:孙宁。申请人伍维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馨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盈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岳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81,619,847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维国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馨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盈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岳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81,619,847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