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朝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411号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法定代表人:成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平,系郎岱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系该社职工。被告:王朝荣,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荣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