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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刘本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刘本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7077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杨进乐,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本轩,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与被告刘本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本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原银行商丘分行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776.57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本轩未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被告刘本轩在原告处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7)用于消费,该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被告在申请办理上述信用卡时,声名已阅读并了解《商丘银行商丘公务卡领用合约》和《商丘银行公务卡章程》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合约和章程,截止到2017年2月6日被告逾期还款29991.1元,且至今一直未偿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意遵守原告公司制定的合约和章程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9991.1元及利息、违约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本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借款29991.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3477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刘本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