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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磊申请执行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磊,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高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亮,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24执00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凤玖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