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国坤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坤,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志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国坤与曾某甲、吴某、林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博罗县罗阳镇天使宝贝酒吧门口,因其朋友的琐事与被害人李某、黄某1发生争执,并对二人实施殴打直至二人逃离。约10分钟后,李某、黄某1联系了被害人黄某2来到天使宝贝酒吧门口,找陈某等人理论,李国坤等人随即对黄某2实施围堵、威胁,后李国坤指使陈某对其煽耳光,并以追究朋友的摩托车被砸为由,将李某、黄某1威胁、控制至天使宝贝酒吧门口另一头的角落。黄某2见状后,手持摩托车防盗锁欲予还击,李国坤、曾某甲、吴某、林某等人察觉到这一情形,迅速返回围堵黄某2,李国坤先对黄某2进行言语挑衅,后林某趁机抢夺黄某2手中摩托车防盗锁,将黄某2拽倒在地拖行,曾某甲、吴某等人即冲上去,采用踩踏等方式殴打倒地的黄某2并致伤,经鉴定,黄某2的伤势属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国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李国坤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国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供认其此次与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开始是陈某与他们发生打斗后来才叫其出去,但自己只是抓住李某的脖子没有打到他。十几分钟后,李某他们叫黄某2到达现场,于是其勒住他的脖子让陈某扇了几巴掌,之后便让他离开。约十分钟后,黄某2拿着防盗锁返回现场,其就故意在黄某2面前挑衅他说让他用锁砸其头部,说完后其他人就对黄某2进行了殴打,但自己并未动手也非自己指使,其有劝他们不要打黄某2。其愿意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国坤与曾某甲、吴某、林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博罗县罗阳镇天使宝贝酒吧门口,因其朋友的琐事与被害人李某、黄某1发生争执,并对二人实施殴打直至二人逃离。约10分钟后,李某、黄某1联系了被害人黄某2来到天使宝贝酒吧门口,找陈某等人理论,李国坤等人随即对黄某2实施围堵、威胁,后李国坤指使陈某对其煽耳光,并以追究朋友的摩托车被砸为由,将李某、黄某1威胁、控制至天使宝贝酒吧门口另一头的角落。黄某2见状后,手持摩托车防盗锁欲予还击,李国坤、曾某甲、吴某、林某等人察觉到这一情形,迅速返回围堵黄某2,李国坤先对黄某2进行言语挑衅,后林某趁机抢夺黄某2手中摩托车防盗锁,将黄某2拽倒在地拖行,曾某甲、吴某等人即冲上去,采用踩踏等方式殴打倒地的黄某2并致伤,经鉴定,黄某2的伤势属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属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李国坤家属李桂和与被害人黄某2自愿达成协议,由李国坤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130000元给黄某2(已支付),黄某2对李国坤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机关接报后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国坤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国坤于2017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自首、立功情节。4、辨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组进行辨认:(1)李国坤辨认出林某就是参与打架的光头;(2)林某辨认出了李国坤、吴某、陈某、邱福钞、“阿宗”冯某、“阿胜”魏某2;(3)张某辨认出了陈某、吴某、林某、李国坤、连某,以及黄某2、李某;(4)吴某辨认出李国坤、陈某、曾某甲、黄某4、余某、连某、张某、邱福钞、林某、彭某;(5)陈某辨认出“阿坤”李国坤、“光头”林某、“乌鸡”吴某、彭某、曾某甲、邱福钞、黄某2;(6)曾某甲辨认出彭某、陈某、吴某;李某辨认出林某、吴某;(7)黄某1辨认出林某。5、图片、医疗诊断等材料(1)证明被告人李国坤等人对监控视频犯罪现场指认。(2)证明2016年4月10日黄某2因外部致伤头部伴意识障碍1小时余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外、硬膜下混合型血肿;双侧颞叶脑挫裂伤;脑肿胀;脑疝形成;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头皮挫伤;右侧顶部头皮挫伤,右侧颞骨线形骨折。(3)协议书、收条,证明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李国坤家属李桂和与被害人黄某2自愿达成协议,由李国坤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130000元给黄某2(已支付),黄某2对李国坤予以谅解。二、证人证言(1)同案犯林某供述证实,2016年4月10日1时许,其和朋友“老三”在天使酒吧门口听到有人喊打架,跑过去后发现吴某、连某、苏某及吴某的朋友等七、八个人围着李某打,其劝他们不要打。吴某、连某等人就停手。回酒吧后没多久,陈某到酒吧找其说他朋友驾驶摩托车过去酒吧接他们,被李某一伙人追打,摩托车被打烂了,其朋友也被追打至东山公园。于是,其和陈某到天使宝贝酒吧后面保安室各拿了一条水管,卢某、谢某跟着其和陈某追去东山公园,但没有找到陈某被打的朋友。后来,其跟吴某在烧烤档与“鹏仔”聊天,看见陈某跟黄某2吵起来,陈某说黄某2骂他,而黄某2说他侄儿在K歌王被人打了,其和吴某、张某、李国坤等人围着陈某和黄某2,另外几人站在一旁,陈某被黄某2骂了后不服气,打了黄某2三个耳光。之后,其就让黄某2离开,此时,陈某看到李某在场,陈某、吴某、李国坤等人又围着李某打。陈某、吴某等人称,李某跟打烂摩托车的人是一伙的,于是就叫李某等到天使宝贝门口坐着,其用手打了李某头部三下,并要求李某交出打烂摩托车的人。此时,警察到了。正当警察了解情况时,“肥仔”说有人拿摩托车锁要打他,其和李国坤、吴某、肥仔等七八人走到黄某2面前,李国坤用手指着自己的头对黄某2说“你打我啊,打这里”,其则绕到黄某2背后抢黄某2的车锁,并将黄某2拉扯倒地,这时李国坤、吴某、“肥仔”等人开始动手殴打黄某2。其不知道吴某等人为何打李某,因陈某认其做哥哥,陈某的朋友的摩托车被打烂,其后来也打了李某头部三下。其去抢黄某2手中车锁时,吴某、李国坤、一名吴某的朋友、一名吴某的同学,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围着黄某2。(2)同案犯张某供述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其在天使宝贝酒吧帮朋友庆祝生日,喝了酒后在酒吧门口看到陈某、坤哥、“乌鸡”(吴某)、“光头”(林某)十几个人围着一年纪较大男子讲数。听说年纪较大男子的朋友(一个穿白色衣服,一个穿灰色衣服)刚刚在K哥王门口被打,认出陈某也有参与殴打,所以拉住陈某。陈某、坤哥、“乌鸡”和“光头”就围着年纪较大男子,“光头”叫陈某和年纪较大男子讲和,但陈某不肯,打了该男子三巴掌,陈某还说摩托车是穿白色衣服男子打烂的,于是陈某、坤哥、“乌鸡”、“光头”和其围着白色衣服男子,陈某打了白色衣服男子一巴掌,其用右手砸了一下白色衣服男子头部,还有人殴打白色衣服男子,但现场混乱,看不清谁打。此时,陈某说旁边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也有参与打烂摩托车,光头叫其将该男子带到K歌王门口。没多久,年纪较大男子被陈某、“乌鸡”、坤哥等十几人殴打了,“光头”拿着一把摩托车锁,说是从年纪较大男子手里抢过来。殴打白色衣服男子时没有使用工具,其自己并未殴打年纪较大男子,陈某除了打了年纪较大男子三巴掌,还跟“乌鸡”一伙人一起将该男子打倒在地,但自己并没有看到打年纪较大男子时是否使用工具。(3)同案犯吴某供述证实,2016年4月9日晚,其跟朋友在天使宝贝酒吧喝酒,发现“屎忽”十几人与与对方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的5、6个年轻人在K歌王门口谈判,接着连某打了穿白色上衣男子,在场的好几人也打了该男子。后来,“光头”说他弟弟摩托车被人打了,并看到陈某从天使宝贝跑出来,后面跟着一个中年男子、穿白色衣服男子和穿黑色上衣男子,李国坤先后叫陈某打了中年男子一巴掌,大家还把穿白色上衣男子带到天使宝贝门口坐着。后来,看到中年男子拿着摩托车锁出来,李国坤走到中年男子面前说“你打啊!我站在这里给你打啊!”,光头到中年男子背后抢车锁,并将该男子拉倒在地,其他人围上去殴打该男子。其、曾某甲、彭某都踩踢了该中年男子。之后,听到李国坤说“走吧,散开”,大家都散了。(4)同案犯陈某供述证实,2016年4月9日晚,其跟林某(“光头”)、吴某、阿某2、“笔百”在一起喝酒,后来听说因为女人的事情准备打李某。当李某和黄某1从K歌王下来时,十几人追着李某打,吴某打了李某后,其把他拉开了。后来,在酒吧门口又遇见李某、黄某1和一中年男子,中年男子用手抓住其手臂质问其是否打李某。其担心被人打,走向林某一帮人。后来,中年男子被一帮人围住,期间,阿某2用手勒住中年男子脖子,有人说打他耳光,于是其先后打了中年男子三个耳光,之后放中年男子走开了。后来,其听到宵夜档那边有打架声音,看见林某拿着一把摩托车锁,说是有人想用车锁打他们,被抢过来了,同时宵夜档旁吴某、“笔百”、“笔百”的朋友一群人用脚拼命往地上踩踏,大概有八九名男子参与殴打中年男子。(5)同案犯曾某甲供述证实,2016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其跟彭某、黄某5、汪某四人在天使宝贝玩,后来出去时看到陈某跟一男子发生口角并打了该名男子几巴掌,被打的男子就离开了。其又回到酒吧,后来吴某叫其出去一下,看到一名光头男子去拉之前被陈某打了几巴掌的男子,该男子被拉倒后,站在天使宝贝门口的彭某、吴某、陈某等一群人冲上去就对该男子拳打脚踢,还有一男子直接跳起来用脚大力踩倒地男子头部,其也用脚踢了该男子手臂,之后吴某就拉着其离开了。(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其在K歌王888房间喝酒,突然一名穿白色短袖男子进来叫他出去谈事,其跟着他到电梯一楼时,七八个青年仔打其,然后其就叫黄某1打电话给其表叔黄某2。其表叔到了后,发现参与打他的人,并于该群人争吵起来,该群青年仔中有一两个就用巴掌打了其表叔几巴掌,之后那群人将其围住,叫其坐在天使宝贝酒吧门口不要动,有两三个青年仔拍了其一巴掌和其头部,后来警察就来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2述称,2016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其在商业街一宵夜档吃宵夜,其侄子打电话说在天使宝贝酒吧被人殴打,叫其开摩托车载其回去。其到天使宝贝酒吧后,其侄子就叫其,此时十几名男青年跑过去就开始殴打其,其被打倒在地,后面就不清楚了。记不得对方有没有使用工具了,也辨认不出参与殴打其的人了。当时其侄子黄某1和李某在场,还有对方十多人,只记得陈某说其太窜,其被他扇了两巴掌。其头部被打伤做了开颅手术,身上多处淤青。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国坤供述,2016年4月10日,其和林某、罗某三人在天使宝贝喝酒,林某突然跑出去,其紧跟着出去,发现他们围着李某,其过去用手揽着李某颈部把他揽到放摩托车的地方,然后他们围着李某拳打脚踢。后来,黄某2想过来理论,因喝醉了意气用事,其就扶着黄某2的肩膀把他拉到一边,其这边的一帮人就围着黄某2,期间,其叫陈某扇了黄某2几巴掌。后来,黄某2跑开又手拿防盗锁倒回来,其就带着林某、张某、陈某等十几人围着黄某2。其走在最前面,用手指着自己头挑衅黄某2说“你用锁砸我头啊”,后林某跑到黄某2背后夺下防盗锁,一帮人就对黄某2殴打,但其并未动手。在殴打黄某2这件事中,其承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意家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希望能从轻处理。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东山南路K歌王门前。六、鉴定意见,经鉴定,黄某2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七、视听资料,证实本案发生过程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坤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李国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坤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达成和解及赔偿、取得谅解等情况予以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雄审 判 员 陈东宝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