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运华、刘贵超等与被告蒋根清、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华,刘贵超,张春林,蒋根清,蒋勇军,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98号原告:王运华,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刘贵超,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张春林,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民,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根清,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勇军,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第三人:于建华,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王运华、刘贵超、张春林诉被告蒋根清、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追加于建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于建华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按借款比例分配拍卖抵押物的所得价款,由二被告偿还第三人借款25万元,并承担拍卖费、评估费、执行费。但因第三人于建华在通知的时间内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于建华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枫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