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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英志与肖木全周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志,肖木全,周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志,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白山乡嘎海吐村*组***号。被执行人:肖木全,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宽昌村*****号。被执行人:周玉萍,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宽昌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英志与被执行人肖木全、周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友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木全、周玉萍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英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12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初小光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周文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佳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