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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与陈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陈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256号原告: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住所地德阳市区白河巷A座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0MA64UXT93G(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查福容,女,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泽刚,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与查福容系夫妻关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坤,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红,女,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与被告陈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太金审 判 员  蔡 静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赵 林书 记 员  许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