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白玉平、马六刚、罗强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平,马六刚,罗强,吴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白玉平,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马六刚,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罗强,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吴彦芳,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申请执行人白玉平与被执行人马六刚、罗强、吴彦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成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六刚、罗强、吴彦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玉平于2017年2月14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六刚、罗强、吴彦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成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徐勇审判员 蒋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