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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毛俊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毛俊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34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128D,住所地:江山市鹿溪中路41号。主要负责人:徐中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慧娟,浙江凯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俊丽,女,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被告毛俊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以被告毛俊丽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刘丹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