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0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苏州)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有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置地(苏州)发展有限公司,陈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0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苏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959号5楼。法定代表人:迟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教蕾,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陈有法,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苏州)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有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通知被执行人陈有法履行未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有法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查扣,无法处置;另查,该案在仲裁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橡树湾花园5幢501室,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有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35271.11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虽查获有车辆及不动产,因去向不明及轮候查封等原因,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