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农资专业合作社农资一商店与陆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农资专业合作社农资一商店,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农资专业合作社农资一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负责人:付双双,商店经理。被执行人:陆峰,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农资专业合作社农资一商店与被执行人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持本院已生效的(2017)内0723民初282号民事调节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000元,执行费170元,合计18170元(含执行费17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农业补贴账户,申请人同意由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农业补贴款清偿其债务款18170(含执行费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