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巍诉胡声宇、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巍,胡声宇,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174号 原告:蒋巍,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石鼓区,中国铁塔衡阳市分公司职工。 被告:胡声宇(常用名:胡健),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衡阳市铁塔公司施工老板。 被告:阳红,女,1972年3月9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中国电信衡阳分公司石鼓分局职工。(系被告胡声宇之妻) 原告蒋巍诉被告胡声宇、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蒋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巍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巍负担。 审 判 员 黄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贺萍 校对人:贺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