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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巍诉胡声宇、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巍,胡声宇,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174号 原告:蒋巍,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石鼓区,中国铁塔衡阳市分公司职工。 被告:胡声宇(常用名:胡健),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衡阳市铁塔公司施工老板。 被告:阳红,女,1972年3月9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中国电信衡阳分公司石鼓分局职工。(系被告胡声宇之妻) 原告蒋巍诉被告胡声宇、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蒋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巍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巍负担。 审 判 员  黄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贺萍 校对人:贺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