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苓诉被告武继实、黄凤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苓,武继实,黄凤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480号原告齐苓,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武继实,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凤娟,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齐苓诉被告武继实、黄凤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苓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