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芝龙、赵进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芝龙,赵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张芝龙,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清镇市。被执行人:赵进银,男,彝族,1994年1月17日出生,住织金县化起镇大山村龙家寨组,现住清镇市。本院在执行张芝龙与赵进银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进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永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