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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10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岳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牛某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0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岳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岳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3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久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