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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杨旭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338号原告杨旭,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杨苏敏(原告杨旭之父),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甲19号。法定代表人李靓,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昳,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阚少启,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旭(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被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从xx中学(现xx三中)应招入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射击队服预备役4年,后于2010年11月28日复员。因原告的档案被告至今不予接收,原告于2016年11月到被告处信访,后被告知特招兵不属于被告接收范畴。被告、武装部和部队三者之间互相推诿,原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也无法接收档案。特招兵只是招兵的一种形式,到了部队都是义务兵,复员军人都应属被告接收范畴,被告于情于理都应接收原告的档案,故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接收原告复员军人的档案。被告辩称,杨苏敏于2016年11月10日到被告信访,反映原告的档案无人接收,被告经了解核实,原告为特招兵,不属于被告接收范畴,故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答复。退伍军人接收安置职责在民政部门,但特招兵民政部另有规定。依相关政策规定,被告无法对原告进行接收安置,无法接收原告的档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原告的诉请实质系要求被告履行退伍接收安置职责,因原告系特招兵入伍,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被告对于特招兵的接收安置尚不具备明确的法定职责,故原告径行提出的本次履责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待相应职责明确后另行依法主张权益。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杨旭。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瑞涛人民陪审员  张根管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太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