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健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76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刘健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4民初8760号中“……财产保全费2116元……”补正为“……财产保全费2640元……”。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