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魁丽与秦继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丽,秦继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479号原告:张魁丽,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被告:秦继荣,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邢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魁丽诉被告秦继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秦继荣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魁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