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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华山与卢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山,卢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381号原告:付华山,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卢凤良,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华山与被告卢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华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华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正明人民陪审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