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李桂东与宁鹏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宁鹏举,北京澳博奥科技有限公司,周青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995号原告李桂东,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滴滴优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南开拓路东侧理想嘉园4号楼。负责人顾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烁,女,1994年3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单位宿舍。被告宁鹏举,男,1997年3月8日出生,北京澳博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宁鹏达(宁鹏举之兄),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澳博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89。法定代表人周青泉,总经理。被告周青泉,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北京澳博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东诉被告宁鹏举、周青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澳博奥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桂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鹏举、周青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澳博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东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崔艳丽书 记 员 张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