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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92号张冬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冬子,男,1991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1010553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松华街道办事处双玉村委会老玉屯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蒜村2组出租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张冬子邀约吸毒人员刘亚杰、张晓雕在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蒜村2组张冬子租住的出租房内,用自制马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张冬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亚杰、张晓雕在其家中或是宾馆吸食毒品。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云0103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冬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经查,被告人张冬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上述罪行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依法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云01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冬子宣告缓刑部分,因原判刑罚为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仍只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冬冬人民陪审员  代丽琼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