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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葛小娟与季爱梅、季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小娟,季爱梅,季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葛小娟,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季爱梅,女,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季爱琴,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葛小娟与被执行人季爱梅、季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季爱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小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且��高于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季爱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季爱梅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小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600元,执行费88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先由邵明振执行,后由郝文科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葛小娟反映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建华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