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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树伟与周焕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伟,周焕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0150号原告刘树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沈阳市浑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焕江,男,1969年2月2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刘树伟与被告周焕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周焕江的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以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案因无法送达,不能依法进行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