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建华、陈之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华,陈之为,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147号申请人:赵建华,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陈之为,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刘小玲,女,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申请人赵建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之为的工资卡(卡号为62×××37)、住房公积金卡(卡号为62×××78)、社保卡(卡号为62×××79)、被申请人刘小玲的工资;查封被申请人陈之为、刘小玲所有的坐落于沽源县平定堡镇东围子平房一处和沽源县平定堡镇温馨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之为的工资卡(卡号为62×××37)、住房公积金卡(卡号为62×××78)、社保卡(卡号为62×××79)、被申请人刘小玲的工资;查封被申请人陈之为、刘小玲所有的坐落于沽源县平定堡镇东围子平房一处和沽源县平定堡镇温馨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赵建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瑞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