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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世连、何先春、李绍坤、重庆市斯安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张世连,何先春,李绍坤,重庆市斯安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世连,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何先春,女,汉族,1969年0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李绍坤,男,汉族,1973年0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斯安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注册号50023400001096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张世连、何先春、李绍坤、重庆市斯安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保全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