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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督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吴启英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启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523民督154号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富康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0918-6。法定代表人:丁辉。被申请人:吴启英,住所地安徽马鞍山和县。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认为被申请人吴启英欠申请人物业费1124元。要求被申请人吴启英立即归还所欠物业费112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启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124元,另承担本案受理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贤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