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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丽强、苏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丽强,苏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丽强,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玉斌,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陆丽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陆丽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只有给付货币。故原审法院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法条有误。本案应当由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交的居住证明显示原告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大道东、××路南中实润城一期6号楼801房间,居住时间自2015年6月1日至今,居住已满一年以上,故该地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