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明华、黄燕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华,黄燕燕,周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魏明华,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证件号码362502197605191010。被执行人黄燕燕,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志亮,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魏明华与被执行人黄燕燕、周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燕燕、周志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明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0日委托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拍卖被执行人黄燕燕、周志亮名下位于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12组7幢302室(产权证号:抚房权证临上字第××号)房屋一套,2017年9月29日竞买人蒋贵升(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45500元最高价竞得。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执行人黄燕燕、周志亮名下位于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12组7幢302室(产权证号:抚房权证临上字第××号)房屋一套归买受人所有。(产权证号:抚房权证临上字第××号)房屋一套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贵升时转移。二、买受人蒋贵升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权力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它费用由买受人蒋贵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兵陪审员 黄木荣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