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英、冯建龙、冯建永、冯思敏与被执行人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英,冯建龙,冯建永,冯思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薛英,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西河河村,身份证号:14022719780117446X。申请执行人:冯建龙,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西河河村,身份证号:140227199810264415。申请执行人:冯建永,200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西河河村,身份证号:140227200009284416。申请执行人:冯思敏,女,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西河河村,身份证号:140211200810310025。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琴,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A座10层。负责人:刘守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声波,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怡景苑3号楼1单元502号,系该公司人伤法务,身份证号:140227198812150038。本院在执行薛英、冯建龙、冯建永、冯思敏与被执行人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774232.75元,案件受理费7037元,共计781369.7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名下的存款781369.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