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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占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占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3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占顺,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2014年12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执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占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华、魏永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占顺及其辩护人攸广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申占顺驾驶车牌号码为豫E×××××的小型轿车沿省道10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省道101线滑县小铺乡界河路村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撞倒后驾车逃逸,致使李某又被其他车辆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申占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申占顺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申占顺到滑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申占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6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申占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1、郭某2、郭某3、薛某、靳某、申某、孙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现场及车辆照片、尸检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被害人李某户口本复印件、滑县小铺乡界河路村委会出具的被害人李某的情况证明、李某家属委托代理人公证书、被告人申占顺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买卖协议、保险单、到案经过证明、申占顺案件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光盘、协议书、谅解书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占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申占顺主动到滑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占顺能够对被害人李某的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占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申占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申占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政凯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