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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与曹德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曹德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44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112号一楼25—27号铺及二楼部分。负责人:马文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德有,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武江区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德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