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杨凯、滕天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杨凯,滕天英,盐城市万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9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冠华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范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滕天英,女,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盐城市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东方御花园D6幢105号。法定代表人吴照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杨凯、滕天英、盐城市万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收取256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王中秋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