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毅与刘佳佳财产损害陪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毅,刘佳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811号原告:梁毅,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佳佳,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梁毅与刘佳佳财产损害陪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毅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毅负担。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峻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