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长庆路西口天正银河湾1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常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凯创国际2幢14层21402室。法定代表人马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某,女,汉族,2014年10月2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岳某继承其母李妍的房产一、位于西安市××路××单元××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50106022-2-1-9-10707~1)。二、位于西安市××路××单元××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50106022-2-1-9-10708~1)。本院对这两套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凤城二路以南大明宫万达广场1幢1单元1层10138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58033,预售证号:2012090),该房产已经在本案审判中进行了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2017年9月15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某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首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岳某继承其母李妍的房产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9幢1单元10707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50106022-2-1-9-10707~1)。二、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9幢1单元10708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50106022-2-1-9-10708~1)。本院对这两套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凤城二路以南大明宫万达广场1幢1单元1层10138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58033,预售证号:2012090),该房产已经在本案审判中进行了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2017年9月15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现在我的意见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本案虽有房产但是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1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