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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少云申请执行李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云,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少云,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张少云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少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42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蔡崇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