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静、张法、桑月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静,张法,桑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静,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法,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桑月芳,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埕铖、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经事先预谋,在余姚市龙门客栈内与被害人向某玩麻将过程中,采用暗语口诀、互通暗号、相互喂牌、控制输赢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向某人民币13000余元。次日晚上,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在余姚市万豪棋牌内与被害人向某玩麻将过程中,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向某人民币5000余元。同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在余姚市格林豪泰酒店内与被害人向某玩麻将过程中,欲采用上述相同手段诈骗被害人向某时,被余姚市公安局陆埠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江静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张法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桑月芳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江静已向被害人向某退还人民币17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法、桑月芳分别自愿退赃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治安纠纷事故经济补偿凭证、情况说明、退赃说明、执行及调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害人向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的部分诈骗系未遂,对于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静、张法、桑月芳己分别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法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桑月芳犯诈骗罪,判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兴文?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