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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执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谢林江、张艳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谢林江,张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执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17号(市财政局院内)。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被执行人谢林江,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艳茹,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汉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谢林江、张艳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林江在西安市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幢号:1,房号:1101,层数3层,建筑面积397.83㎡,套内面积397.8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谢林江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幢号:1,房号:1010,层数3层,建筑面积397.83㎡,套内面积397.83㎡的房产,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助理审判员 李 伟助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