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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爱军、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军,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军,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爱军与被执行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武区南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清偿申请执行人高爱军282000元,利息50000元,截止至今日逾期支付的延迟履行金为14337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03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华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4824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振威 微信公众号“”